尊重的投资者:
为增强融券逆周期调理,维护证券市场生意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生意所、深圳证券生意所就优化融券生意和转融通证券出借生意举行如下安排:
一、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生意方法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划定的相关股份前,若有尚未了却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却融券合约。
二、刊行人的高级治理职员与焦点员工加入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治理妄想,不得在允许持有限期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本通知实验前尚未了却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三、在股票首次果真刊行上市后的前五个生意日,本通知第二条划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法出借,且出借数目应当同时切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生意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目占其获配股票总数目的比例不得凌驾20%;
(二)前五个生意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目占其获配股票总数目的比例不得凌驾50%。
四、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同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验利益运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五、存托凭证的融券生意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生意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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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6日